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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在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 遗产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应当符合实施u003c世界遗产公约u003e操作指南确定的认定标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二)具有科学研究、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价值;

(三)具有可持续保护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自然遗产资源状况概述;

(三)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科学研究、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

(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联合体所属各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u003c世界遗产公约u003e操作指南确定的标准,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申报的世界自然遗产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评估论证报告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第十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报告和评估论证报告之日起18个月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建议。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将申报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第三章 遗产保护与保存第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自然遗产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世界自然遗产的特点和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并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和监测工作,防止破坏世界自然遗产的活动发生。第十六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开发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的生态系统和景观风貌。第四章 遗产利用与开发第十七条 对世界自然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不得破坏其生态系统和景观风貌。第十八条 对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修缮和保养,保持其原有风貌和历史特征。第十九条 对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培育和保护,保持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第二十条 对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旅游活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确保旅游活动与保护要求相一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规划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开发利用的;(四)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或者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