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世界自然遗产在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自然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 遗产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应当符合实施u003c世界遗产公约u003e操作指南确定的认定标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
(二)具有科学研究、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价值;
(三)具有可持续保护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自然遗产资源状况概述;
(三)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科学研究、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
(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联合体所属各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u003c世界遗产公约u003e操作指南确定的标准,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申报的世界自然遗产进行评估论证,并将评估论证报告报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第十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报告和评估论证报告之日起18个月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建议。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